深圳旧改征收细则来了!

2021年7月30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深圳市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规定》),对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房屋征收具体执行程序及各细节作出了全面详实的规定。

 

 

首创双向沟通机制

 

《征收规定》第七条规定: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或者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时,市场主体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建立关于项目基本情况的双向沟通机制。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当及时追踪项目进展。

 

该条规定首次提出针对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等基本情况,市场主体与区更新整备局建立双向沟通机制,通过双方及时对接项目进展,有利于实现区更新整备局对房屋征收程序的有效衔接,保障更新项目顺利实施。

 

《征收规定》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市场标准

 

《征收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标准按照我市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执行。若按深圳市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执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将明显低于城市更新项目的搬迁补偿标准。

 

公权力介入“强制执行”

 

《征收规定》规定了两种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

 

(1)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不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区更新整备局可以提请区政府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区更新整备局应当提请区政府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进行催告。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区更新整备局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提请区政府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逾期仍未搬迁的,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强制搬迁和拆除。

 

公权力的介入更加有利于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强制执行”对城市更新项目的搬迁、拆除工作将有深远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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